有選舉,就有選舉經費的問題。所謂選舉經費,是指保證選舉活動順利開展進而實現選舉目標所需的費用。選舉經費是保障選舉活動得以進行的物質保障,沒有一定的經費,選舉活動難以正常進行。一般來講,選舉經費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用于保證選舉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各種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組織活動所需的費用。二是用于有關候選人介紹、宣傳等活動所需的費用。
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為了保證公民充分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中就明確規定,選舉費用由國庫開支,并一直延續至今。根據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即,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公民參加人大代表選舉,不需要個人承擔費用。這一規定,為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提供了可靠的物質保障,同時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由國庫開支是指由國家(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支出,而不是由機關單位或選民個人支出,這有利于保障各級人大代表選舉實質上的平等,防止以各種形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禁止接受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如果違反這一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法律鏈接】
選舉法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選舉法第三十五條 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法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