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一些基層人大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了“創新”上。為了搞所謂的“創新”,一些地方費盡腦汁想出了一些所謂的創新活動、創新做法,而一些行之有效的常規工作反而有意無意被丟掉了。這種現象尤其值得我們反思:
人大一些行之有效的常規做法必須堅持好。多年來,圍繞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各級人大通過大膽實踐、積極探索,通過不斷的經驗總結,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常規做法,如執法檢查中的明查暗訪、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時開展滿意度測評、人事任免中的法律資格考試、全口徑預算監督、專題詢問等等,這些做法被實踐證明是有效的,群眾也是非常歡迎的。我們現在最應做的就是要把這些好做法不斷地發揚光大,而不是不切實際的一味“創新”搞獵奇,為了“創新”而“創新”,不但無謂地耗費精力,還有違法違規之憂。
人大工作創新要建立在合法合規基礎上。憲法和組織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律及對人大的職能已經進行了明確界定,中央有關人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對新時期人大工作的任務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人大的任何創新工作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的規范,符合中央的規定。比如:人大監督方面的創新問題,無論是對“一府一委兩院”的法律監督,還是對“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監督,可以就提高監督實效的一些方式方法進行探討,但必須在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范圍內進行,但不能擅自超越范圍。再比如:代表履職方面的創新問題,無論是建立代表履職檔案、代表向選舉單位述職、代表聯系選民,還是人大代表之家建設等,都應堅持立足促進代表更好履職進行探討,而不是限制代表的權利。
人大工作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和創新,更需要借鑒好以往和外地人大的成功經驗,把一些現有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利用好、發揮好,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人大工作創新的效果。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