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聽證參加人主要是指聽證人、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員三類。
邀請聽證人。聽證人是指被聽證機構邀請參加聽證會的常委會領導、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
遴選聽證陳述人。聽證陳述人是指聽證機構確定參加聽證會,并在聽證會上陳述事實、發表意見的公民或者法人代表。在遴選聽證陳述人時,通常要考慮到聽證內容所涉及的群體、階層或者行業等公民的代表性、廣泛性,及有利害關系或持不同意見的雙方人數對等、報名的先后順序等因素。報名參加聽證陳述人的人員應當標明對聽證問題所持的觀點。
聽證機構根據需要也可以邀請法規案起早單位的代表、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代表或者有關專家、學者作為聽證陳述人參加聽證會。
有的地方在進行準備工作時召開陳述人會議,對陳述人通報聽證會的有關情況,并提出一些具體要求:一是所有聽證陳述人,不分性別、年齡,不論職業、職務,均以公民個人身份發表意見。特別是有關部門聽證陳述人更應注意這一點,不能代表部門發言,要注意克服和避免部門利益傾向。二是要嚴格按照聽證會規定的聽證內容有針對性地發言,不能偏離主題。三是發言最好寫出書面材料,以便增強針對性,提高會議質量。
邀請旁聽人員。旁聽人員可邀請報名參加會議的公民,也可邀請人民政府有關部分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