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這樣一些國家的重大事項: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包括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和十年規劃。這些計劃(規劃)一旦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國務院必須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兩項內容:審查和批準下一年度(或今后五年或十年)的計劃和有關這個計劃的報告;審查和批準關于上一年度(或前五年或十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后一項內容是1982年修改憲法時新增加的職權。它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能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已經批準了的計劃得以貫徹落實。從1991年開始,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都聽取和審議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并作出關于該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審查和批準本年度的國家預算。從1954年開始,憲法就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二是,審查和批準上一年度國家預算的執行情況。國家預算執行到年末,就需要根據執行結果編制國家決算。但由于上一年度的國家決算很難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編制出來,所以1982年修改憲法時作出靈活規定,將原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家決算的職權改為:審查和批準國家上一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上一年度的國家決算。常委會一般在每年6月舉行的常委會會議上審查和批準上一年度的國家決算。
增設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取消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通常先由國務院提出方案,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批準。如1988年國務院提出建立海南省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關于設立海南省的決定,批準成立海南省。國務院關于設立重慶直轄市的議案,也是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關于設立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內實行什么樣的制度,憲法規定也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先后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并且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內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是關系國家安全和主權完整的大事,也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