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流動人口的規模越來越大,人戶分離的現象不斷增加,戶在人不在、人在戶流動的現象比較突出,給選民登記工作增加了難度,錯登、漏登、重登的情況時有發生。流動人口選舉權利的保障成為日益重要的課題,是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必須要重視和解決好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需要根據我國流動人口的現狀,在縣、鄉換屆選舉中,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一,流動人口原則上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在外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有條件的可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第二,選民在選舉期間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可以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選的條件,支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第三,各地要采取多種措施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
流動人口在戶籍地參加選舉的,經戶籍地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必須通過信函、傳真或者其他書面方式委托,且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3人。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的,戶籍所在地要及時為其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現居住地主持選舉的機構也可以主動聯系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選舉機構,確認流動人口的選民資格;對于已在現居住地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選民,經核對資格后,可以不用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流動人口參加選舉的具體辦法,可由省級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選舉法實施細則予以規定。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