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屆選舉時間的確定
依照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的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換屆選舉工作的決定,縣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上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及安排,向同級黨委提出請示報告和換屆選舉安排意見,經縣(區)委同意后,由縣(區)人大常委會作出換屆時間的決定。要注意的是,在完成選舉后兩個月內要召開新一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另外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比如因行政區劃調整產生的縣鄉,人大任期已經超過4年的,可以提前換屆。未滿四年的,是否跟隨其他地區統一換屆則應該報請本行政區的省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如遇自然災害無法在任期屆滿前換屆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換屆選舉的時間也應報本行政區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建立選舉工作機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以往的實踐經驗,負責縣鄉人大代表選舉的機構有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辦公室、選舉工作組等。選舉委員會則分為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均受縣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人員設置一般是主任一人,由縣委書記或者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一般由黨委的組織、宣傳、統戰等部門和政府的財政、公安以及監察委、法院、檢察院和工青婦等團體中的有一定選舉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同時可根據當地情況安排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參加。要注意的是選舉委員會中不能有代表候選人參加。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應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后,均由縣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任命。選舉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有: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進行選民登記、資格審查和公布;確定選舉日期;了解核實代表候選人和確定公布正式候選人;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和公布選舉結果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選舉委員會辦公室是設在選舉委員會下面負責具體選舉工作的部門,縣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選舉委員會成員時一并任命。鄉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則由鄉選舉委員會任命。一般情況下,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下設秘書組、組織組、宣傳組、信訪保衛組、后勤保障組等若干個具體工作小組。選舉工作組則是按照選區設立的選舉工作機構,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成員若干。選舉工作組主要負責組織選民學習、做好選舉宣傳;培訓本選區選舉工作人員;根據選區情況將選區劃為若干小組,并確定正副組長;開展選民登記工作;協助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名單和頒發選民證;組織選民提名醞釀確定代表候選人;組織代表候選人和選民見面;組織投票選舉并向選舉委員會報告結果;建立選舉檔案和工作總結。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