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是指選舉機構根據選舉法規定對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進行登記、確認其選民資格的一項法律程序。選民登記應該注意的事項有:
選民登記應遵循的原則:一是按照選區進行登記的原則,即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登記。二是堅持以戶籍地登記為主的原則,即大部分選民登記以戶籍地登記為主,小部分根據客觀情況按現居住地進行登記。三是依法采取增減登記確認的原則,即減除死亡、遷出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選民和增加比如恢復政治權利、新滿十八周歲的新選民登記。四是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的原則,即首次登記的選民如果沒有發生法定條件變化,下次選舉就無須再次登記,只要核對確認即可。
選民登記的要求:對選民登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三不”:分別是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
選民登記的方式:在實踐中,大家根據以往經驗總結出了換屆選舉登記的兩種基本方式:一是補充登記。凡是上次換屆選舉時登記的選民名冊保存完整的選區,一般采取補充登記方式。具體操作是,以上屆選民登記名冊為依據進行增減登記。二是重新登記。凡是上屆換屆選舉時選民名冊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較大變動的選區,或者選區劃分與上屆不一致的,一般采用重新登記方式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資格審查:根據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審查選民資格,并公布選民名單。具有選民資格,是進行選民登記的前提。所謂選民資格,就是指選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選舉委員會應該根據選舉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對選區公民是否具有選民資格進行審查并予以確定。
公布選民名單:選區工作組應對選民名單進行初步審核上報,選舉委員會應對上報的選民名單進行審核確認,做到準確無誤。審核確認后的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以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公布。
選民申訴的處理: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選民或者對該異議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組織,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后應在三日內依法進行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頒發選民證:選民資格確定后,選舉委員會決定采用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的,由選舉委員會統一制作選民證,由選區工作組負責向選民頒發。如果選舉委員會決定憑身份證領取選票的,可以不發選民證。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