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選舉任免權的方式,有六種:
(一)選舉
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提名推薦和討論確定候選人,然后由選舉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投票確定當選人的一種選舉領導人方式。
(二)任免
包括任命和免職,是根據法定機關或者領導人員提名,由有權機關依法作出決定的一種選用或者免除領導人職務的方式。
(三)決定代理
是在正職領導人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有權機關決定代行其職務人選的一種選用領導人的方式。領導人因故不能履行職務,通常包括生病、辭職、去世、被依法罷免或者停職等。
(四)接受辭職
是在有關領導人員主動請求辭去職務時,由決定機關予以接受的一種終止領導人職務的方式。辭職的特點是,主動權在提出辭職的領導人員,決定機關只是被動的決定是否予以接受。
(五)撤職
是由法定機關或者人員提出,由有權機關作出決定的一種解除領導人職務的方式。撤職通常適用于因犯錯誤而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情況。
(六)罷免
是由法定機關或者人員提出,由有權機關作出決定的一種罷免領導人職務的方式。罷免權是各級人大享有的一項重要職權,各級人大常委會沒有罷免權。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