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是各級人大代表參加本級人大會議時,按照行政區域或者選舉單位組成的臨時性組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即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解放軍為單位組成各代表團。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代表按照行政區域或者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
代表團的主要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人大會議舉行前,集中進行各種準備性活動,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審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對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有關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第二,在人大會議期間,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政府工作報告、計劃報告、預算報告、法院工作報告、檢察院工作報告和列入大會議程的其他各項議案。第三,對主席團提出的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候選人人選進行醞釀、討論,提出意見。第四,經代表團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可以以代表團名義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
代表團會議,是各級人大審議方案和報告的主要形式,一般分為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人數少的代表團可不分小組,只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
全國人大會議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是依照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產生。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通常情況下,代表團團長也是大會主席團成員,出席主席團會議,負責向本代表團傳達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意見。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規定,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推選小組召集人,以便于代表對各項議案充分發表意見。代表名額少的代表團可以不用分組,小組一般有10至30人組成。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