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八、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九、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十一、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十二、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三、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四、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五、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六、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八、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
十九、罷免上述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
二十、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權利。
上述職權可主要概括為:
一、國家立法權;
二、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三、對最高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的選舉或者決定、罷免權;
四、對憲法實施和其他最高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
五、應當由其行使的其他職權。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