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同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等問題,并沒有改變或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權力。改變或撤銷規范性文件需要接受備案機關依法實施。
一、改變或撤銷規范性文件的底線
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權限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二、改變或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權限
改變或者撤銷規范性文件,要由有改變或撤銷規范性文件權的有關機關依法實施。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改變或者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權限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三、準確把握相抵觸和不適當
規范性文件同上位法相抵觸一般指下列情況:(1)與上位法的規定完全相反的。(2)事實上抵消上位法規定的。(3)違背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4)超越立法權限規定的。
規范性文件內容不適當一般是指下列情況:(1)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的標準或者遵守的措施嚴重脫離實際無法操作的。(2)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的義務與其享有的權利明顯不平衡的。(3)賦予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要求承擔的義務明顯不平衡的。(4)對某種行為的處罰與該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明顯不公正的,違反比例原則的。
四、注意改變和撤銷的區別
改變指改變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內容,不改變文件全部。撤銷指撤銷規范性文件的全部。主要是把握報備機關和備案審查機關的關系。如果二者之間有領導關系,備案審查機關既可以改變相關規定,也可以撤銷整個規范性文件。如人大對其常委會,國務院對其所屬部門,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都可以做這樣的處理。如果二者之間沒有領導關系,備案審查機關只能撤銷整個規范性文件,不能改變相關規定。如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政府、授權機關對被授權機關,可以行使撤銷的權力。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