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議事規則的規定和實踐做法,審查和批準計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
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政府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計劃草案或編制中的計劃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為人代會審查和批準計劃草案做準備。
初步審查的步驟是:
1、通報計劃編制情況
政府有關部門在年度計劃、五年規劃、長遠規劃或者專項計劃的編制過程中,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計劃的編制情況,包括上級政府關于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計劃編制應當考慮的預期目標、重要指標、主要政策措施,計劃編制涉及的重要行業發展規則、重點區域發展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投資計劃等內容,計劃編制的進度和主要爭議問題。
2、進行初步審查前期準備
財政經濟委員會在聽取計劃編制情況后,即可開展初步審查的前期準備工作。主要是:(1)組織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有關重點計劃事項進行視察或者調查;(2)聽取政府綜合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情況介紹,對經濟發展和行業發展的趨勢進行重點分析;(3)征求常委會其他有關機構、部分人大代表對計劃方案編制的意見;(4)邀請計劃、經貿、財政、人行、稅務和統計等部門的同志和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座談、論證,提出建議。
3、提交計劃方案
計劃編制初步完成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的一個月,將計劃方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政府提交初步審查的計劃材料應當包括:上級政府關于編制計劃的要求,上一期計劃的預計完成情況,當年政府投資的計劃項目表,對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特別重大的新建項目的匯總表及其說明,初步審查要求的其他材料。
4、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收到計劃方案后,即開展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重點是: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經濟政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實際情況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計劃的主要目標和指標,如區域生產總值、就業率、固定資產投資、物價指數等,是否科學合理、依據充分、積極可行;計劃執行的主要措施是否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宏觀調控和優化經濟結構的要求,是否符合保證重點、統籌兼顧、改革開放和可持續發展等要求;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經濟發展方面的熱點問題的措施是否可行。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計劃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邀請計劃編制部門到會介紹情況,進行說明和解釋。
5、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的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計劃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后,應當寫出初審意見的報告。初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初步審查的主要工作情況,對上一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安排的總體評價,對計劃草案的主要意見和實現計劃的若干建議。初步審查報告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后,轉政府研究處理,并將研究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初步審查報告,可以于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由人大常委會送發人大代表,并印發大會負責計劃審查的委員會。
二、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計劃的程序是:
1、提出計劃草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2—7天,將計劃草案及其報告的最后文本提交縣級人大常委會,由人大常委會印發全體代表。其中,計劃草案應當包括當年計劃的預期目標和主要指標一覽表,主要行業或者區域的發展規則、重要建設項目計劃的一覽表。計劃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上一期計劃的執行情況,本期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工作過程,主要計劃指標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安排及平衡情況,計劃安排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以及實現計劃的主要措施。計劃報告應當注意保持與政府工作報告、預算報告內容的銜接,盡量避免與政府工作報告內容的重復。由于法律沒有規定計劃報告應當在全體會議上宣讀,大會主席團可以安排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人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也可以決定采用書面報告的形式。
2、聽取計劃報告
除主席團決定以書面報告的形式進行審查的報告之外,大會全體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或者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代表政府作關于計劃的報告。
3、代表審查
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計劃報告后,各代表團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對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進行審查討論,必要時,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等方式,對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進行審查討論,提出意見。代表審查計劃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4、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結合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初步審查報告,對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1)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2)計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3)計劃提出的措施是否與目標和指標相銜接,是否切實可行;(4)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的解決措施;(5)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財政經濟委員會完成審查后,及時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同時提出大會關于批準計劃的決議草案建議稿。計劃審查結果報告除簡要介紹審查的主要依據外,主要應對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進行評價,就大會是否批準計劃草案以及計劃報告提出建議,同時對計劃的修改或者執行提出意見。批準計劃的決議草案建議稿,應當寫明對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的簡要評價,表明是否予以批準,并對執行計劃提出要求。
三、常委會決定計劃部分調整的程序
由于宏觀經濟環境等客觀情況的變化,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計劃在執行中如果必須進行部分調整,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出計劃調整的方案,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計劃部分調整方案的提出和決定程序是:
1、提出計劃部分調整方案
經人民代表大會計劃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1)主要發展目標、計劃指標,如地區生產總值、財政總收入、人口自然增長率、物價指數、固定資產投資等指標需要調整的;
(2)關系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全局的重要規劃、重點建設項目,遇有未能預料到的情況需要推遲或取消的;
(3)由于特殊情況,需要新增加控制性計劃指標或者新上關系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全局的重點項目的;
(4)其他重要事項需要建議變更的。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個別計劃指標的執行難以達到預期目標的,可以不對計劃作出調整,由政府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中予以說明;由于上級政府計劃調整而引起的本行政區域計劃變動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調整執行計劃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中予以說明。
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至遲不要超過當年10月;五年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應遲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的適當時間,將計劃調整的方案報人大常委會。
2、決定計劃部分調整方案
常委會決定計劃部分調整方案的程序是:
(1)縣級人民政府發改部門在編制計劃部分調整方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向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情況,進行溝通??h級人民政府提出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和計劃部分調整的方案后,先由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報告,對計劃執行情況作出評價,對是否予以批準提出建議。
(2)主任會議聽取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報告,決定將計劃部分調整方案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3)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作關于計劃執行情況和部分調整方案的報告,并將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
(4)常委會會議可以采取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形式對計劃部分調整方案和報告進行審查,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5)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和計劃部分調整方案經常委會會議審查后,根據會議的審查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起草關于批準計劃部分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對審查意見作簡要概括,表明予以批準,并對嚴格執行計劃提出要求。
(6)決議草案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后,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并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對決議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決議草案表決稿,提交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7)批準計劃部分調整的決議經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后,由主任會議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將決議和計劃調整方案報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備案應當由常委會提出向代表大會報備案的函,并附決議和計劃調整方案。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