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表候選人數是否多于應選人數,可以把選舉分為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兩種。凡代表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稱之為等額選舉;凡代表候選人數必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舉,稱之為差額選舉。
1953年選舉法沒有明確規定是實行等額選舉還是實行差額選舉。但1953年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中明確提出:基層選舉委員會提到選舉大會上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一般應與當選代表人數相等。因此,在1979年以前,人大代表選舉一直實行等額選舉。為了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1979年選舉法明確規定要進行差額選舉,此后又對差額選舉制度不斷進行完善。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