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常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審查新選出的下一屆本級人大代表是否有效;
(2)審查補選的本屆人大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
(3)審查代表資格終止是否有效。
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提議,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委會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提議,由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出必要的材料。
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應當向產生它的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人大或者常委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人大可以授權它的常委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本級人大下次會議備案。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