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多地人大違法“賦權”主任會議許可逮捕人大代表的規定有望糾正。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已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聽取該項工作報告。
報告透露,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可以由主任會議許可對人大代表進行逮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規定與代表法關于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的規定,存在抵觸情形。經向制定機關指出后,有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停止執行。
會議現場
多地人大常委會“越權”許可
南都記者關注到,立法賦予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其目的在于保障依法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許可,在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也不得“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近年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代行常委會職權,違法許可逮捕人大代表的例子并不鮮見,云南、湖北、新疆等地人大常委會都有類似“越權”許可行為。
例如,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官網就曾發布一則《宜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于許可逮捕市三屆人大代表胡禮富的情況報告》,該報告由該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同意有關檢察機關依法對市三屆人大代表胡禮富執行逮捕。
許可所依據的文件是《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其中第23條明確,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受逮捕或刑事審判或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以由常務委員會授權主任會議處理,并向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據2014年1月16日《人民代表報》消息,因涉嫌打人,2014年1月6日,經新疆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同意公安機關對市人大代表唐新德采取行政拘留的強制措施。
主任會議代行許可權明顯違法
主任會議“越權”許可為何會成為一些地方人大的慣性做法?
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工作人員撰文指出,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為圖簡單省事,本應由常委會行使的職權如聽取專項工作情況匯報、許可采取強制措施等等,都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主任會議代行人大許可權,有悖現行法律。依據代表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行使人大許可權的法定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主席團或其常委會。因此,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來代行許可權,明顯有悖現行法律。
“對屬于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事項,必須依法按程序及時提交和提請審議,非經人大常委會授權或法定,不得代行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因此,由主任會議許可司法機關對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作出的決定是無效的。”上述法律界人士稱。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