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人大代表通過建議專用紙或人大網上辦理系統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近年來,隨著信息化建設推進,代表建議權日益成為人大代表最重要、最經常運用的履職行權方式之一。新時代,加強代表建議權行使對于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促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彰顯人大制度優勢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行使代表建議權關鍵要做到五個注重。
一、注重法定性。《地方組織法》、《代表法》對于代表建議提出、交辦、辦理和督辦都作出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法無規定不能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公權行使原則。如《代表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代表有權向本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地方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代表建議的交辦主體,即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鄉鎮人大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代表法》第四十二條對于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作出規定,《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代表建議督辦主體為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行使代表建議權法定性并不說明代表必須提出建議,不提就違法,代表的某些權利可以放棄,但如果片面強調放棄權利則是代表的失職,代表的義務必須承擔,否則就是代表的不稱職。推動法律普遍適用規定落到實處,不僅需要各方嚴格自覺遵守執行法律,更需要形成與法律相配套的并與地方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工作制度。要通過安排意見、實施方案和省級層面立法等方式,對代表建議提出、交辦、辦理和督辦各環節全過程工作進行細化規范,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守,謀定而動,增強計劃性、可操作性、實效性,避免代表建議工作陷入周而復始、簡單應付局面,推動各方形成認真履職盡責的常態化狀態。
二、注重間接性。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代表向本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建議,也不意味著所有代表建議都由國家權力機關辦理,而是根據職責職能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代表提建議,提要求,作評價,承辦單位辦建議,抓落實。兩者分工不一樣,目標一致,都是聚焦問題,指向解決問題。自提自辦是一種特殊情況,即代表提出建議,最后經被交辦單位轉交由代表所在單位辦理,甚至代表還是經辦負責人。這是一主體兩角色,并不是代表辦理建議,而是承辦建議時代表身份變為承辦責任人。行使代表建議權與事權相分離,決定了建議權具有局外性及工作博弈性特點。為此,人大代表在行使建議權時要樹立敢于行權的斗爭意識。
三、注重期限性。法律對于建議權行使期限沒作規定,只是對辦理答復時間作出規定。如《代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也就是說辦理代表建議必須在6個月內答復,超過6個月沒有答復的即違法。從實踐看,代表建議權行使期限應始于提出、終止于滿意評價。因此,代表建議權行使期限并不完全與建議辦理答復時間一致,也并不完全與所反映問題解決時間一致,而應與承辦單位答復后代表作出滿意評價時間一致。在人大代表建議權行使期限結束時,如何督促解決對于辦理單位答復人大代表時承諾采納意見但無法即時解決,需要納入下一步計劃解決的事項?人大常委會應接過代表建議督辦“接力棒”,特別就事關本地發展和民生改善重要問題進行跨年度持續跟蹤問效,如有的地方人大對于答復承諾代表兩年后選擇部分代表建議聽取承辦單位后續落實情況匯報,以跟蹤督促落實,效果良好。
四、注重規范性。代表建議不同于調研報告、領導講話,在內容、格式等表達形式上有相應要求,不能臨時起意、隨意提出?!洞矸ā返谑藯l、第二十九條規定代表建議的提出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第三條規定,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明確具體。這些規定決定了提出的代表建議要有質量。要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代表活動,開展好調研,掌握相關實情,認真做好代表建議提出前準備工作,提出的代表建議具有兩線一點:上接政策法律天線,下接民情民意地線,找準宏觀大勢與微觀局勢最佳結合點;做到三有:言之有物、言之有據、持之有理,把反映問題、提出要求、提出對策說清楚;實現五同:與黨委同向,與人大及其常委會同行,與政府同力,與人民同心,與法律同軌。
五、注重監督性。從內容看,代表建議主要是指出存在問題和提出解決措施,不以總結成績、評功擺好為主,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聚焦化解實際問題,推動高質量發展和民生改善。代表建議從提出、交辦到辦理、督辦是全鏈條閉環過程,依法行使代表建議權,不僅是代表建議提出層面,還應包含代表參與辦理和督辦過程,實現建議“提辦督”代表全過程參與,尤其是人大常委會和各專委會組織開展的督辦活動要邀請代表參加、讓代表充分發表評價意見,克服“一提了之”認識偏差,將行使代表建議權與人大督辦有機結合,寓監督于支持,構建“提辦督”同向發力合力。實踐表明,用好用足用活代表建議權,是協助本級人大常委會實現對“一府一委兩院”工作監督有效方式。(作者:永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張雄)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