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近日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審議中,委員們認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重要決策部署,與時俱進,修改監督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修正草案認真總結了這些年實踐探索的經驗做法,對現行法律作了重要補充和完善,進一步健全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有利于更好發揮人大監督作用。
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鹿心社委員建議增加內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應當聽取審議同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理由是: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每年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并已經形成了制度性安排。
劉修文委員建議研究進一步擴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范圍。主要考慮是,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不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范圍過窄。“實踐中,這些規范性文件與老百姓關系最密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影響也最大。同時,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十多部法律還對規范性文件備案作了特別規定,建議一并研究考慮。”劉修文說。
修正草案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深入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好經驗和做法從法律層面固化下來。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進一步總結吸收地方好的經驗做法。
王學成委員建議進一步總結調研地方人大近年來開展跟蹤監督好的做法和經驗,細化開展跟蹤監督的方式方法,把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并開展滿意度的測評,推行審議意見清單制并督促對照清單逐項整改落實等這些跟蹤監督的有益經驗吸收轉化為法律規定。
林銳委員建議總結地方經驗,在條款中增加監督意見督辦執行的內容,以推動監督意見落地落實,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朱寧寧)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