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規章的立項和起草
地方政府規章的立項申請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在本部門和政府職責范圍內提出,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需對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擬訂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地方政府規章由有權制定地方規章的人民政府組織起草,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其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2.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
地方政府規章審查的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主要是看規章是否符合規章制定的相關要求,是否符合規章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否與相關規章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各方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3.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的處理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無須經過表決,要在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上,由政府領導人對規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問題發表看法,意見一致的,即原則通過規章草案,意見不一致的,待修改后再通過。
4.地方規章的公布和備案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地方政府規章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