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代表大會提議
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發動程序。可以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體包括兩類:一是大會主席團,二是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
主席團提議一般是根據黨委建議或者根據代表建議并報黨委同意后提出。提議草案由大會秘書處擬定,由主席團常務主席提請主席團會議討論,并由主席團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代表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參照提議案做法,寫明領銜人、提議調查的問題及其理由、代表書面簽名等。
二、向常委會提議
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的主體包括兩類:一是主任會議,二是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要求,可以參照代表提議辦理。
三、特定問題的范圍
什么是特定問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調查權過程中,經常提出的一個問題。一般來說,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調查了解的問題,可以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調查或者組織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專題調查,不需要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需要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的問題,一般是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或專題調查無法完成的事項,因此,組織調查委員會應當慎重,不宜輕意使用。
哪些問題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在相關法律中就某一具體事項規定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一般來說,以下問題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1.罷免案、撤銷職務案中涉及的事實問題;
2.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違法行使職權、失職瀆職等事實問題;
3.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涉及的事實問題;
4.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實問題。
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不直接處理具體事情,因此,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不應就下列事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1.屬于應當由司法機關偵查的事項;
2.屬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民事糾紛的事項;
3.屬于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正在調查、審理過程中的事項;
4.其他不屬于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的。
四、通過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
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提出后,由主席團或主任會議提請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審議,然后交全體會議表決。這里的“提請”是一種程序,主席團或主任會議必須將提議提請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審議,由全體會議表決決定是否啟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席團或主任會議無權決定不將提議提請審議和交付表決。
一般來講,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經大會或常委會審議后,并不直接將原提議交付表決,而是由大會秘書處或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提議和審議意見,擬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由主席團或主任會議將決定草案交付表決。草案應當明確由提議人、所要調查的問題、調查職權、完成調查的時間等內容構成。代表大會作出的組織調查委員會的決定,還應明確是否授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并作出決定。考慮到代表大會一般一年才召開一次,因此,代表大會一般以授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調查報告并作出決定為宜,同時,可以明確要求由常委會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聽取和審議調查委員會的情況和決定內容。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