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小組的組成
全國人大代表小組(以下簡稱代表小組)是全國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職務,開展代表活動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其組成人員由召集人、聯(lián)絡員和成員構成。
二、代表小組召集人工作職責
召集人負責代表小組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xié)調工作,要充分調動每位代表的積極性,使代表小組形成合力,成為一個有作為的集體。具體包括:
1.組織制訂代表小組活動計劃,明確小組全年活動的次數及活動內容、目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并印發(fā)代表小組成員。
2.組織代表小組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重點工作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視察、檢查和調研等活動。
3.對代表小組活動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認真把關,并督促代表小組聯(lián)絡員做好代表小組活動的信息反饋工作。
4.定期組織代表小組學習研討,提高代表素質,增強代表意識,發(fā)揮代表作用。
5.認真搞好代表小組活動的制度建設,確保代表小組活動質量。
6.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原選舉單位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代表小組聯(lián)絡員工作職責
聯(lián)絡員要熟悉掌握本小組代表的基本情況,協(xié)助代表小組召集人做好代表小組活動的組織聯(lián)絡和協(xié)調服務及信息反饋工作。具體包括:
1.協(xié)助召集人做好代表小組活動計劃,經代表小組討論通過后,及時報省人大人事委員會并具體組織實施。
2.協(xié)助召集人收集整理代表小組活動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及時轉交省人大人事委員會。
3.做好代表小組活動的記實工作,認真填寫并按時上報《代表履職檔案》。
4.總結反饋代表小組活動先進經驗和代表發(fā)揮作用的先進事跡,及時向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通報代表小組活動動態(tài),提供代表小組活動新聞信息。
5.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人事委的委托,及時向代表發(fā)送有關學習資料。
6.保持與省人大人事委的經常聯(lián)系,及時告知代表小組成員個人信息變更或出現(xiàn)的特殊情況。
7.協(xié)助召集人做好代表小組活動的其他組織服務工作。
四、代表小組活動的內容
代表小組活動是指除省人大常委會集中組織的活動之外,本小組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組織的活動,其內容一般包括:
1.組織代表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guī)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2.組織代表深入基層開展視察、調查活動,了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實施情況,可以與當地人大組織的活動有機結合,調查和研究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有關重大問題,向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他國家機關反映,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協(xié)助政府推行工作;
3.組織代表通過多種渠道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幫助解決有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4.溝通代表小組活動信息,總結交流代表活動經驗。
五、代表小組的基本活動制度
主要包括:
1.建立學習制度,主要是有組織、有計劃地學習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學習有關代表工作經驗等。
2.建立聯(lián)系制度,一是建立代表小組召集人和聯(lián)絡員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原選舉單位的聯(lián)系;二是建立代表小組聯(lián)絡員與代表的聯(lián)系。
3.建立“三查(察)”活動制度,一是明確“三查(察)”活動前的有關準備工作;二是明確“三查(察)”活動內容的安排原則;三是明確“三查(察)”活動的方式、方法和規(guī)模;四是做好“三查(察)”活動后的信息反饋。
六、代表小組活動的保證
1.應保證活動的質量。代表小組活動要注重實效,保證質量,通過閉會期間的活動,為大會期間履行職責打好基礎;
2.應保證活動的時間,代表小組每年至少安排五天的時間開展小組活動,活動次數不少于兩次;
3.應保證活動的參與率,代表小組的全體成員,沒有特殊情況,應參加小組活動。
七、代表小組活動的服務和保障
省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和市人大常委會、地區(qū)人大工作委員會要為代表小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要著力做好代表活動前的準備工作、活動中的服務工作、活動后的總結工作,并根據代表小組活動的情況,提供必要的經費。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