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制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才能交付表決。這是經過實踐探索逐步形成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議制度。
長期實踐中,立法法又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
(一)如果各方面對法律案的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即兩審制);
(二)對屬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后即交付表決;
(三)如果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根據立法法規定和實踐做法,三次審議之間的主要分工是:
一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于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后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
二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然后在分組會議上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二次審議稿”)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議。
三審,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然后在分組會議上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稱“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深入的審議。
立法法通過后,各地對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程序也作了進一步完善,目前,我國多數地方實行兩審制,也有的地方實行三審制。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