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法律規定的哪些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等由代表選舉產生,哪些人員由代表大會決定任命,以準確地行使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權。
二、了解選舉中各個職務的差額選舉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行使選舉權。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國家機關正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有關副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由間接選舉產生的縣級以上各級人大的差額比例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三、熟悉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的程序,依法嚴肅認真地提出候選人。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級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縣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提名,可以提出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的候選人;鄉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人員的候選人。按照選舉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上一級人大代表的候選人。人大代表有權對本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代表依法提出的有關人選提出意見。
四、以對人民、對國家高度負責任的態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認真負責地提名、投票或者表決,極為慎重地行使好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權。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選舉時,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