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原則上不應有什么限制,應當盡量讓與會人員把話講完,做到暢所欲言、言無不盡。但由于會議時間總是限定的,為了讓更多的與會人員能有機會發言,防止少數人獨霸講壇和使會議變成“清談館”,提高效率,也為了防止個別人利用發言攻擊、誣陷別人,因此,需要對發言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我國人大會議對發言的限制,一般包括發言次數的限制、發言時間的限制和發言內容的限制。
一、對發言次數的限制:我國有關法律、議事規則規定,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可以發言兩次,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言限于一次;在聯組會議上可以就同一問題發言兩次。
二、對發言時間的限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規定,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第一次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言不超過10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發言,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對同一議題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以上規定的發言時間,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適當延長。
三、對發言內容的限制:發言內容,一般要求必須與議題有關,不得超出議題范圍。我國有關法律、議事規則都沒有對發言內容作出限制性規定,但這不是說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可以隨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