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原來并無實質性區別。在我國,1983年以前,議案、提案名稱混用。1983年以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實際工作中改用議案這一名稱。在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習仲勛在《關于四個法律草案的說明》中說,規定人大代表團和代表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議案須經一定程序,是因為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議案,都是具有一定的約束力的,有的就是法律。這和過去每次全國人大會議上代表們提出的大量提案是不同的。那些提案主要是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的問題很多并不屬于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大會不好通過實質性的決議,只能轉交有關方面研究處理。現在,代表向全國人大或者它的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都由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不再采取大會提案的形式。這樣比較符合實際,既簡化了工作程序,又可以使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答復。采用議案,不用提案,是為了將過去那種提案同現在規定的需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具有約束力的議案加以區別。
(一)提出的主體不同。人大代表議案是由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并且有法定人數要求,一名或少于法定人數要求的人大代表都不可以提出。政協委員的提案是政協委員向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并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幾個人可以聯合提出,一個人也可以提出。
(二)內容的范圍不同。人大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政協委員的提案的內容非常廣泛,可以涉及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大至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小至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切身問題,甚至本單位政治、經濟生活等各個方面的有關事項,政協委員都可以通過提案提出意見、建議。
(三)結果效力不同。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議案通過后具有法律約束力。政協是統一戰線組織,政協的提案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