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那么,間接選舉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有人數限制嗎?
根據《代表法》第29條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代表法》第30條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所以,間接選舉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有限制。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