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決定任命的范圍。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根據(jù)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jù)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第二,決定任命的程序。決定任命的程序包括提名、醞釀、表決等步驟。但決定任命與選舉有所不同。一是決定任命的提名權(quán)在特定的個人,主要包括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而不是由大會主席團提名。代表也不享有提名權(quán);二是特定主體提名的人選,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直接提請大會表決;三是對于決定任命的人選,代表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或者棄權(quán)票,但是不能另選他人。
第三,決定任命人選的公布。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經(jīng)全國人大決定后,由國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任命公布;而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經(jīng)全國人大決定后,由大會主席團以全國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