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未經許可的人身免捕權是人大代表的特殊人身保護權,人大代表作為公民享有人身保護權,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還受到特殊政治或者司法的保障。
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不經大會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不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除此之外,如果對代表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許可。鄉級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護制度的特點:
一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護適用于代表資格存在的整個期間;
二是須經許可的是針對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況;
三是批準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是主席團、閉會期間是本級人大常委會;
四是對需要依法予以拘留的現行犯采取報告制度;
五是對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護采取的是事后通報制度而不是事前批準制度。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