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制度是我國人大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一項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是擴大參與、提高政務公開程度、加強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因此,在加強人大制度建設中,必須注意堅持和完善列席制度,使之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根據我國的實踐和實際情況,列席代表大會的人員,多數只列席大會全體會議,也有一部分列席人員同時列席代表團會議和小組會議,但通常不列席主席團會議。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員不僅列席全體會議,還列席小組會議,但不列席主任會議。列席代表大會和常委會會議的人員,并不理所當然列席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主任會議、委員會會議的列席人員,需另行邀請。
列席人員是準會議人員,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列席的目的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將列席視為一種權利,具有參與的意思,通過列席對決策發表意見。如政協委員列席同級人大會議,是一種慣例權利,是政協參與國家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和途徑。工青婦組織負責人列席同級人大會議也屬這種情況。第二種既是為了參與決策,發表意見,同時也是為了了解決策情況,便于理解執行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如有關部門和組織負責人應邀列席本級人大會議,本級人大代表、委員會成員應邀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三種是為了向會議提供情況,等待接受詢問、監督。如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負責人依照規定或要求列席本級人大會議和常委會會議,是一種義務,而不是一種權利。當然,列席會議也是一種了解決策情況的形式。但他們與第二種應邀請列席不同。第二種應邀請列席人員,列席與否可以自行決定,是一種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當然,在第二種情況下,列席的權利又不同于第一種。第一種是從慣例和政治體制中獲得的一種列席權,已成為一種當然權利;而第二種則是經邀請獲得的,不是一種當然的權利。第三種情況下,列席人員主要履行的是一種義務,即向會議提供情況和接受詢問和監督,以及了解會議情況的義務。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屬于第三種列席人員。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