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知情權,是指人大代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擁有的了解國情、社情、民情的權利,包括了解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了解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狀況的權利等。知情權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重要基礎。第一,這是代表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第二,這是代表的職責所決定的。第三,這是提高代表審議議案和報告質量的前提條件。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以下機關有義務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這些機關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要及時,以便代表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為執行代表職務,如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提供便利條件;二是要將通報工作情況和提供信息資料結合起來,使代表即可以通過面對面的溝通,也可以通過閱讀有關資料,獲取所需要的信息,從而充分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對于各級人大機關來說,在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方面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一是不斷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堅持和完善邀請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二是為代表深入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創造條件。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