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視察原來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的一種重要活動形式代表視察的主要形式有:集中視察、專題視察、持證視察。代表在視察中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根據代表法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時,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被視察單位負責人應當認真聽取并作說明和回答。對回答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主席團提出,由主席團安排有關單位繼續研究辦理并答復代表。
三、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提供真實情況。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被視察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向代表提供真實可靠的情況、信息資料,確保代表的知情權。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