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代表法修改時,第二十二條增加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被視察單位作出答復。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
集中視察:集中視察是代表進行視察的主要形式之一,即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統一安排進行。代表的視察范圍可以是本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對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進行視察;對于上級國家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直屬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代表也可以對這些單位進行視察。
專題視察:專題視察由人大常委會或者人大專門委員會組織,也可以由代表小組組織,其方法和程序與集中視察相似。
持證視察:持證視察是代表視察的第二種形式,這種形式有利于加強代表同群眾的聯系,便于代表深入基層。持證視察可以是代表單獨進行,也可以是幾個代表聯合進行。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