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開展活動。代表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依法開展活動,既不失職又不越權。要正確處理執行代表職務與從事個人職業活動的關系,不得以執行代表職務的名義開展個人職業活動。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
二是與會議期間的工作相結合。人大主要是通過會議行使職權。不能形成會上工作與會下活動“兩張皮”,不能當“四手代表”(即見面握握手、開會舉舉手、散會揮揮手、會后不動手),而要把閉會期間的活動與會議期間的工作加以有機結合。
三是以集體活動為主。從實際情況和活動效果看,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更多地需要有組織地進行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要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四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實際情況。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即是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也是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材料,為在大會上搞好審議工作和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做準備。
五是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無論怎樣進行,都要求真務實,注意增強活動的實效。
六是注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自覺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