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之間的平等規則主要可以從三方面來講:人大代表之間的地位平等;人大代表之間的權利平等和人大代表之間的義務平等。
一、人大代表之間的地位平等。人大代表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都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權力,法律地位平等。
二、人大代表之間的權利平等。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工作和活動中,依法享有審議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質詢權、提出罷免案權、發言表決免究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及閉會期間參加代表活動、列席有關會議等權利,這個權利是平等享受的。
三、人大代表之間的義務平等。人大代表必須承擔的法定責任和對國家、社會、人民應履行的義務是平等的。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