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主席團或者委員長(主任)會議授權專門委員會對法律法規議案進行審議。
大會主席團或委員長(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是否將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法律法規案列入會議議程。
(二)召開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法律法規議案進行審議。
1、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要確定專門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會議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員、印發會議材料等項準備工作,經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審定后,通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2、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由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宣讀代表團、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法律法規議案,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法律法規議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內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發言,并進行表決。
3、可以邀請提案人參加專門委員會會議,聽取提案人的意見。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并根據審議情況、起草審議意見。
4、審議意見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審定后,報大會主席團秘書處。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