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法通過適用規則解決如何適用的,立法法規定了一個裁決機制。以下幾種情況,通過裁決解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各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裁決是對相互沖突的雙方法律規范如何適用作出判斷和選擇,只能決定適用哪一個,不適用哪一個,不能以裁決的方式改變或撤銷其中的一個規定。如果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改變或撤銷沖突的其中一方的規定,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予以改變或撤銷。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