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代表法四十五條規定,代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
對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方法和方式大致分為以下四點:
一、進行代表公示,將代表信息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進行公示,便于聯系監督。
二、建立健全代表履職檔案。建立規范的代表履職檔案管理制度,將一個時期內代表的履職情況按規范化要求進行記錄,便于監督代表履職情況,提高代表的履職水平。
三、通過各種形式幫助代表向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進行履職述職,促進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評測和監督。
四、代表通過電子信箱、熱線電話、人大網站等聯系方式接受監督;通過書面報告、口頭報告等方式接收監督;通過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詢問方式接受監督;通過罷免方式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