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由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依法選舉產生,必須代表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利益和意志,對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一、對代表監督的主體是代表所在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
二、對代表監督的內容
1、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包括是否出席,是否履行會議職責等。
2、協助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3、代表活動情況,包括代表小組活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活動,聯系人民群眾等情況。
4、聯系選民和選舉單位情況。包括代表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是否保持密切聯系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否反映社情民意等。
5、廉潔履職情況。包括是否在執行代表職務過程中為個人謀私利,是否勤政為民,是否維護人大代表良好形象忠實履行代表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