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弊鞒鲞@樣的規定,是為了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視察、專題調研活動的實效,使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的成果能夠轉化為督促有關機關、組織改進工作的動力,促進有關經濟與社會問題的解決。由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向有關機關、組織轉交視察、專題調研報告,可以更好地發揮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的服務保障作用,使報告更能引起有關機關、組織的重視,方便報告的成果轉化。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向代表提供反饋意見的,可以是承辦的機關、組織,也可以是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接收代表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報告的機關、組織來說,應當高度重視對報告的研究處理,及時向代表反饋其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能夠吸收和改進的,應當說明有關工作情況;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說明困難所在和下一步的工作計劃;與有關規定有出入或者與客觀情況不符的,應當向代表解釋清楚。反饋可以采取接受視察、專題調研報告的機關、組織與代表面談的形式,也可以由有關機關、組織向代表寄送書面反饋意見,或者由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將書面反饋意見統一轉交代表。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及時告知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由其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并再次答復代表。對于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來說,還可以根據情況做進一步的工作。例如將有關報告匯編成冊,發給有關領導、部門和全體代表,相互啟發;舉辦經驗交流會,相互借鑒經驗,進一步提高開展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活動的質量和實效;協助代表將其中提出的一些好的意見和建議整理成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