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審議法律案或者地方性法規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草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進行認真研究,準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于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議;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后由法律委員會或者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并提出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規草案的修改稿。
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審議法律案和地方性法規案,一般經過一次會議審議后即交付表決。如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委會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下次人大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下次人大會議審議決定。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