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這里的“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一是指常委會會議的程序性工作,二是指常委會閉會期間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常委會主任會議不是一級權力機關,不享有實體權力,只享有程序性和日常事務性職權,從而為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保障,不能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實行集體負責制,不是主任負責制。凡是法律規定應當由主任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主任或者其他任何個人都不能代替主任會議作出決定。所以,主任會議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不能逾越的一個程序。
二、職責
主任會議的職責派生于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服從和服務于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職責,概括起來共七項:
1.提議權。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
2.提名權。提出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缺位時的代理人選,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成員、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等人選。
3.議案程序處理權。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專項工作報告、人事任免案等,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向本級人大提請審議的議案、人事任免案等,決定是否交付表決,等等。
4.質詢案答復形式決定權。決定質詢案答復的時間、場合、形式和答復報告的處理。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5.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處理權。安排、辦理、解決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日常工作事宜,如提出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確定專項工作報告、代表視察、執法檢查、重大問題調研的項目,組織代表視察和執法檢查,討論決定常委會機關工作的重大事項,等等。
6.督促權。對“一府一委兩院”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執行常委會的有關決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督促。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