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第一次會議為例會,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第二次會議一般在八月至十月間舉行。
鄉、鎮人大聽取和審議的工作報告,有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報告。下面著重介紹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的程序。
(一)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1.會前組織代表了解情況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人大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組織代表們了解人民政府一年來的工作情況。比如,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安排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向代表通報有關工作情況,特別是代表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幫助代表加深對人民政府工作情況的了解,以便在大會期間更好地行使審議權。
2.向人民政府通報代表關注的問題
在人民政府起草工作報告過程中,人大主席或主席團,可以將在代表視察和代表來信來訪中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向人民政府進行通報,以便他們在起草工作報告時有針對性地作出回應。
3.向人民政府了解工作報告起草情況
人大主席團決定召開人大會議后,應將開會時間及時通知人民政府,并確定提交工作報告初稿的時間。人大主席應與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聯系,及時了解工作報告的起草情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起草完成后,應當及時向人大主席團匯報,聽取意見,并根據主席團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
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應當由鄉(鎮)長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口頭報告,同時將書面報告印發代表,不應只作書面報告。鄉(鎮)長缺位或因故不能到會作報告的,可以委托副鄉(鎮)長向大會作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工作報告,應當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和報道。同時,也應安排一定數量的旁聽席,允許公眾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參加旁聽。
(三)審議工作報告
1.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鄉(鎮)長的工作報告后,應當召開代表團會議進行審議。代表團會議由團長或者副團長主持。如主席團認為必要,也可以召開聯團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2.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時,鄉(鎮)長、副鄉(鎮)長和其他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3.為了保證代表對工作報告進行深入的審議,人民政府應當向代表提供必要的背景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代表也可以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要求人民政府提供。
4.代表團會議也應當公開,允許媒體采訪和報道,但一般不安排旁聽。如條件允許,也可以安排旁聽。
(四)主席團聽取工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和審議通過對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1.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后,主席團應當召開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團長對工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
2.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對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并將起草的對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由常務主席提請主席團審議、通過。
對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應當準確反映代表的審議意見和對今后工作的建議,這樣在交付表決時,才能比較容易獲得通過。
3.主席團聽取工作報告審議情況、討論通過對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時,鄉(鎮)長、副鄉(鎮)長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工作報告作補充說明。
(五)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對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對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交付表決前,應先由大會工作人員宣讀決議草案內容。
表決決議草案的方式,可由主席團決定。有條件的,應當采用電子表決器;沒有條件的,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決決議草案,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執行主席當場宣布,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六)對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沒獲通過的處理
如果對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沒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可以參照縣級人大對工作報告決議不滿意的做法處理,即可以在當次會議上根據代表的意見對決議草案進行修改后再次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在下次代表大會上聽取人民政府的補充報告,并經審議后作出決議。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