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眻谭z查的跟蹤檢查是執法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委會會議結束后的規定期間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常委會會議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匯總整理成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函送“一府一委兩院”,同時抄送相關專門委員會。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在收到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后,應當認真進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認真改進工作。同時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并在收到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后一般在6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執法檢查報告送交“一府一委兩院”的3個月內,就整改情況聽取相關部門匯報,進行跟蹤督查,并督促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在規定期間內向常委會會議提出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監督法所說的“必要時”,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對整改工作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滿意;二是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雖已采取措施,但整改目標的實現需要一個不斷推進的過程,因而需要繼續進行審議或者跟蹤檢查。不論是繼續進行審議或者組織跟蹤檢查,都需要主任會議作出決定。對于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和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對于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傾向性問題,對于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群眾普遍關注、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各級人大常委會要跟蹤檢查,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一直查到問題基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