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召集常委會會議,不只是簽發會議通知,必須召集主任會議研究籌備有關事項,包括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會期、議程草案、日程、列席人員名單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一)決定召開常委會會議
人大常委會實行合議制,只有開會才能行使法定職權。為了保證常委會經常地開展工作,法律規定,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在兩個月內,如果有重大事項需要決定,可以多次舉行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的常委會會議,稱之為例會;在每兩個月期間,根據需要召開的常委會會議稱為臨時會議。例會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召集。
決定召開常委會會議的程序是:
1.常委會辦事機構提出召開常委會會議的時間、會期、議程、日程等事項的建議草案;
2.由常委會黨組向黨委報告召開常委會中的重要議程,如人事任免、決定重大事項等;
3.召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召開常委會會議的時間、會期、建議議程等事項。
(二)提出議程草案
縣級人大常委會例會的議程,通常包括:
1.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有關專項工作報告;
2.審查和批準本級財政決算(通常安排在年中舉行的常委會會議上);
3.聽取和審議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通常安排在年中舉行的常委會會議上);
4.聽取和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5.審議有關決定、決議草案;
6.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
7.審議和表決有關人事任免案;
8.其他。
(三)提出列席人員名單
縣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列席會議的人員通常包括:
1.“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
2.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
3.鄉鎮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4.有關縣級人大代表和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大代表。主任會議綜合考慮會議議程、代表的專業特長等,有計劃、有選擇地邀請有關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除上述人員外,必要時,還可以邀請人民團體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負責人列席。
“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通常只列席常委會全體會議,但對于與其工作職責、列席任務相關的分組(審議)會議也應列席。其他列席人員既列席全體會議,又列席分組(審議)會議。列席人員通常不列席分組(審議)人事任免案的會議。
“一府一委兩院”負責列席常委會全體會議時,通常安排在主席臺兩邊略靠前的位置就座,以示尊重,也便于在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時回答詢問。其他列席人員通常安排在常委會委員兩邊或后排的席位就座。
(四)會議籌備工作
1.發出召開常委會會議的通知
主任會議決定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后,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及時發出會議通知,將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常委會工作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告知會議召開時間、地點、預定會期。同時,通過報紙、電臺等媒體向社會發布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消息。各地對發出會議通知的時間規定不盡一致,一般為常委會舉行會議10天前發出通知,也可以提前1個月左右發出會議預備通知,告知有關部門提前準備匯報材料。但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2.安排公民旁聽
公民旁聽人大常委會會議始于山東省濰坊市,之后,在全國各級人大常委會不斷推廣。
常委會辦公室在主任會議決定召開常委會會議后,應當及時通過當地媒體或公共宣傳櫥窗發布邀請公民旁聽會議的通知。通知應當載明常委會會議的主要建議議程,旁聽人數、旁聽人員資格、報名辦法等。旁聽人員名單,通常由常委會辦公室按照報名先后順序確定,或者考慮旁聽人員的年齡、性別、職業、會議議題等因素綜合選定,并及時通知本人。旁聽前,發給旁聽證件,告知旁聽時應注意的事項。
3.會前將文件材料寄送常委會組成人員
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主任會議擬定的議程草案做好充分準備,將書面匯報材料發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閱。有的地方規定會前五日發送材料,有的規定會前三日,有的規定會議正式通知和部分會議文件資料一同發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