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于上級或者下級有關機關、組織管理的事務,因為各級機關、組織在職權或者職責上是有分工的。
2、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特別是對于正在訴訟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代表可以建議當事人按司法程序提請主管機關處理,也可以以書面形式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有關司法機關按照工作程序處理。
3、人民群眾委托轉交的各類申訴,或者請代表轉交人大或者其常委會的各類意見和建議以及有關材料的。代表可以將其交大會秘書處或者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處理,實踐中一般都是作為信訪件來處理。
4、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5、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等個人問題或者本單位等個別問題,應當遵守回避原則。
6、內容空泛、籠統,沒有實際內容的。
7、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
(責編:高雯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