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七條規定,代表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按照有關法律等的規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議舉行前的一定時限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人大代表接到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主要事項的通知后,應當做好參加會議的有關準備工作。
一、圍繞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社會熱點問題,抽出一定時間、以各種方式聯系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和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參加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有關情況通報會等活動,了解“一府一委兩院”有關工作情況。同時,認真閱讀提前發放的會議文件,就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準備有關材料,包括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的基本發言材料,為審議和決定國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做好準備。
二、根據在平時生產或者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以及在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參加代表小組等以及聯系人民群眾其他活動中了解到的情況和人民群眾反映的意見和要求,準備會議期間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根據會議召開的時間,安排好所在單位的生產或者工作,并征得所在單位領導的支持和幫助。
四、按照會議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及時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原選舉單位代表聯絡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反饋與會的意見;如果因年事已高、身體不適、行動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照顧,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級人大會議,要按照規定請假。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