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全體參加執行代表職務。如出席會議和參加審議、選舉和表決,參加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視察以及履職學習等。
二、部分代表參加執行代表職務。如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或者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專題調研,地方人大代表聯名提出本級國家機關有關職務人選等。
三、代表個人執行代表職務。如審議時詢問、持證視察、提出約見、列席人大有關會議和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參加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以及個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和以其他方式聯系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等。
人大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遵守議事規則,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通過多種方式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