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堅持黨管干部和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相結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任免權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充分保障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民主權利。同時還要解決好黨管干部原則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關系,既要保證黨管干部原則的實現,又要保證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權,使之相輔相成,保證國家政權真正掌握在黨和人民手中,這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相互混淆。
二、決定代理正職的提名。代理正職人選由誰提名,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和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決定代理是常委會的職權,只要法律沒有作出特別規定,有權提出議案的機關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就可以提名代理人選。在實踐中,代理人選都是由黨委推薦的,所以一般都由主任會議提名。
三、個別任免。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一是個別任免的提名權,只要有權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的機關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就可以提出個別任免的人選。但由于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所以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正職領導提名。如果政府正職領導缺位,也可以由主任會議提名。二是個別任免的人數,一般應為兩次大會之間只能個別任免1—2名。但由于干部交流、退休、掛職鍛煉、配備科技副縣長等方面的需要,有時干部變動稍多一些,為了適應實際需要,掌握一次常委會會議任或免各1名副職為宜,但不宜每次常委會會議都個別任免,不能在兩次大會之間把政府副職領導人全部或大部分更換。如需全部或大部分更換,應當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