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導代表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
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公民的義務,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是人大代表的首要義務。作為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有機會有條件知道一些國家秘密,人大代表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保密制度。
二、引導代表認真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和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活動
代表只有出席會議才能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參加閉會期間主席團統一組織的活動是會議工作的繼續和延伸,意義在于知情知政,了解情況,掌握資料,明辨是非,為出席會議完成會議各項任務做準備、打基礎。這同樣是執行代表職務。不參加這些活動,同樣是失職行為。
三、引導代表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鄉鎮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有直接的、廣泛的、密切的聯系,具有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獨特優勢。這要求鄉鎮人大代表在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上下功夫,在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上做文章,在使人大工作接地氣、得民心上取得實效。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代表接待日、主題活動、直接聯系選民、走訪、座談、調研、視察等形式,要廣泛使用,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
四、引導代表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人大代表個人雖然不能單獨行使權力機關的職權,但權力機關職權的行使又離不開每一位人大代表對權力的忠誠與擔當。因此,人大代表要講政治,講規矩,講紀律。代表遵守社會公德,就是遵守社會道德的底線;代表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就是堅守掌權者的底線,不以權謀私,不貪贓枉法;代表勤勉盡責,就是優先執行代表職務,不負重托,恪盡職守,兢兢業業,維護權力機關和人大代表的整體形象。
五、加強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工作
監督者本身也要接受監督。人大對外具有監督職能,對自身也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堅持選民監督和組織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對鄉鎮人大代表的履職行為、工作行為以及生活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和管理。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在加強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工作中,負有不容推卸的直接責任。要通過建立代表履職檔案,開展代表述職評議,設立代表之家、代表聯絡室、代表工作站等好形式、好平臺,對人大代表實行有效的監督。建立人大代表述職制度。鄉鎮人大主席團要組織代表定期向選民述職,匯報履職情況,聽取選民意見、建議,把代表置于選民監督之下;另一方面,要發揮代表所在單位和鄉鎮人大組織的監督作用,不但要監督代表履職行為,增強代表的責任意識,更要對代表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八小時以外進行管理,落實人大代表誡勉談話制度,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維護人大代表的榮譽和形象。對存在依法應當終止代表資格或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情形的,應當及時處理。對違反社會公德或其他與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為,有關方面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人大代表。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立案審查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罷免其人大代表職務。要建立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堅持誰推薦誰負責,誰提名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