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督辦工作分工負責制。鄉鎮人大主席團將討論意見的督辦責任落實到有關機構,明確督辦責任人,實行對口督辦檢查。
二、實行跟蹤督辦制度。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全程督辦,采取聽取匯報、跟蹤檢查、發督辦通知等方式,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落實、辦理討論意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報告辦理情況。
三、嚴格辦理結果反饋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應抓緊時間認真辦理討論意見,按時向鄉鎮人大主席團反饋辦理情況。必要時,可組織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和人大代表視察、調查,聽取研究處理情況的匯報。對一些涉及全局、研究處理工作量大、短時間內難以見效、不能如期報告辦理結果的,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說明情況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和反饋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四、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在必要情況下,可以邀請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如何進一步做好審議意見的辦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五、鄉鎮人大主席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對討論意見的研究處理報告后,應當認真對照討論意見,審核報告機關為研究落實討論意見是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同時看辦理程序是否規范、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情況報告是否真實、指出的問題是否解決,然后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提出報告,經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向鄉鎮人民政府反饋。
六、鄉鎮人大主席團組成調查組,由對口督辦的有關工作機構、鄉鎮人大主席具體負責,對辦理討論意見的情況采取回訪察看、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逐項檢查驗收,并寫出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