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代表將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送至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機構。大會秘書處設立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機構,在代表駐地設有工作機構接受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將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鄉鎮人大主席團。
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并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責編:黃曉雯)